近日,中山市小欖鎮生態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鎮內某企業排出難聞氣體,影響周邊居民日常生活。鎮生態環境保護局隨即派出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
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主要從事銅焊條生產,有銅板熔鑄、研磨、清洗工序,熔鑄工序生產時會產生熔鑄廢氣,研磨、清洗工序會產生廢水。現場檢查時研磨等工序正在生產,熔鑄工序沒有生產。檢查發現該企業沒有配套廢氣治理設施,且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研磨、清洗廢水未經處理直接經車間地表渠道排入園區下水道,該企業未能提供相應的排污許可證等材料,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執法人員立即進行調查取證,通過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采樣檢測、使用示蹤劑進行示蹤測試等手段迅速固定證據并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目前該案件已移交鎮綜合行政執法局作進一步處理。
▲執法人員使用示蹤劑進行示蹤測試
▲第三方檢測機構采樣人員對水樣進行采集
生態環境部門在此告誡廣大企業
必須依法依規辦理環保手續
合法合規處置清洗廢水
隨意排放生產廢水的行為
不僅會破壞生態環境
企業亦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案說法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