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9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執法人員到佛山市某彩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該公司顯影液沖洗廢水因未及時從回用池抽回曬版機循環回用,導致部分顯影液沖洗廢水滿后溢出流至地面;溢流管及回用水泵有顯影液沖洗廢水流至地面。上述流至地面的顯影液沖洗廢水經管道排放至化糞池,并最終排向外環境。 2024年9月2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當事人原儲存罐已更換為膠桶。顯影液沖洗廢水原通向化糞池的管道已被水泥封堵。 該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佛山市生態環境局最終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0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上下滑動查看更多) 企業應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日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做到源頭防治、科學治污,嚴禁通過暗管、滲坑、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